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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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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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保障在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逐步推进我省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136号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保障在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逐步推进我省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136号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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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保障在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逐步推进我省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136号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 96号)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决定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
(一)开展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前的消防设施检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业务时,对受理材料应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核查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对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检测证明文件综合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不予受理。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检测证明文件综合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 2010)确定维护保养标准,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督促其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三)认真核查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我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获得厅消防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通过“广东消防信息网”上的“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 http://jsfw.gdfire.gov.cn)信息系统,查询核对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名单目录、检测报告等监督管理信息。
二、依法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资料审查时,要通过信息系统,认真核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真伪性;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时,应认真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否按照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J/T15-110- 2015)执行,核对检测结论的准确性、与现场的一致性等情况。
(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时,应依法严格检查其维护保养记录和每年1次的全面检查测试记录等资料,相关资料应由具备资质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出具。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维护保养检测法定职责,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和影响防灭火功能的火灾隐患,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执业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范围,加强对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对在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被举报投诉核实的,有降低标准或出具虚假、失实书面结论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予以公布,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数据每月定期上报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认识依法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做到规范执法,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和监督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严格规范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行政干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市场,不得私设或变相私设区域准入条件,不得干预或变相干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常从业活动,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严禁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和人员财物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应存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按照《广东省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妥善保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注明具体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名称和检测证明文件编号。
(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业务受理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依据、程序、要求及相关资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引导好该项工作的推行和实施。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
广东省公安厅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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